性騷擾定義
近期台灣的性騷擾案件層出不窮,不少人好奇,性騷擾認定是什麼?
一切不受歡迎的,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,讓他人感到不舒服,覺得被冒犯或侮辱;甚至影響到他人正常生活之進行,或損害人格尊嚴。如果性騷擾行為發生於上班時間,稱為「職場性騷擾」,如果是校園內的教職員工學生和另一方為學生之間有性騷 擾行為則為「校園性騷擾」,其他則為「一般性騷擾」
性騷擾的類型分為以下四種:
1. 言語的騷擾(verbal harassment):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,包括帶有性意涵、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,甚或帶有侮辱、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。例如: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、性吸引力,讓女性覺得不舒服;或者過度強調女性之性別特質及性別角色刻板印象,並加以貶損(或明褒暗貶)。
2. 肢體上騷擾(physical harassment):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(通常較多出現在女性)做出肢體上的動作,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。例如:擋住去路(要求外出約會、做出威脅性的動作或攻擊)、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(掀裙子、 趁機撫摸胸部及其他身體的部分或暴露性器等)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。
3. 視覺的騷擾(visual harassment):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、宣傳單,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。
4.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(unwanted sexual requests):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。例如:教師以加分、及格等條件要求學生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。
如果真的遇到性騷擾時,該怎麼辦?
根據衛服部建議方法和性騷擾權益手冊: 1、 尋求情緒支持:你可以向朋友或同事說出自己的感受,不要因此自責、失去信心,或任何羞愧。
3、 向性騷擾者直接說「不」,要求停止性騷擾
4、 詳實記錄每次性騷擾行為:寫下事情發生的過程,包括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,還有你當時的感受。這些細節可以幫助調查人員瞭解情況,作為申訴之用。
5、 尋求證人及其他證據: 以錄音或是留下簡訊對話內容作為蒐證方式,如果是錄音的話要特別注意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規定,建議以自己作為對話的一方時再錄音,或由同事、友人與其對話時錄音。
6、 向管轄單位申訴: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,向行為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,不知或不明者,向警察報案,或向場所主人提出申訴,由場所主人將該申訴案送往當地主管機關處理(參考性騷擾權益手冊:)。
以下申訴管道給大家參考
社政單位
- 衛生福利部 (02)8590-6666 ( 轉保護服務司第三科)
- 各直轄市、縣( 市) 社會局 ( 處) / 家防中心聯繫方式
- 保護服務司的113 保護專線
警政單位
- 24小時報案專線110
- 各直轄市、縣 ( 市 ) 政府婦幼警察隊
民間單位
- 現代婦女基金會 (02)2351-2811
- 婦女新知基金會 (02)2502-8715
- 婦女新知基金會 民法諮詢專線 (02)2502-8934
- 勵馨基金會 (02)8911-8595
- 天主教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 (04)2452-4410
-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 (07)5500-522、5500-521
-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 (02)2322-52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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