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錢沒寫借據,只有口頭約定,這時候怎麼證明有借錢就很困難......不用擔心,還有其他資料可以作為借錢證據的,但哪些才是法律上認定有效的證據呢......
有時借錢沒寫借據、只有口頭約定,這時候怎麼證明有借錢就很困難。要證明欠錢不還,應該提出借款契約證明;如果沒有契約,其他匯款紀錄、對話紀錄等間接資料,也有機會做為證據,向對方討回欠款。
要討回欠款,在法律上必須證明兩件事:「金錢交付」以及「借款合意」。因為金錢的交付可能有很多原因(例如買賣、贈與或代為付款等等),你必須向法院證明對方是「欠錢不還」,法官才有可能判你勝訴、要對方還錢。(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)
如果有人曾經替你們雙方處理過借款事務、經手票據、欠款或利息,那他們既可以當作證人來替你證明「借款」存在。
要注意的是,不是所有證人都有用,你的證人可能要具有一些公平性,或是曾處理借款債務的人才行。像是臺中地院民事判107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,原告說對方欠錢不還,找自己配偶當證人,法官就認為立場偏頗,而且只是聽聞、沒有親手處理借款事務,最後判原告敗訴。
如果在借款期間,你和債務人曾經有透過各種方式聯繫、對話(簡訊、各種通訊軟體),並且具體談到借款、欠款的相關事宜,這些證據也足以說服法官。畢竟如果沒有借款契約存在,債務人也不會與你對談如流。
借款契約,在法律上的定義叫做「消費借貸」,意思是你借東西給別人消費,別人再還你相同品質、數量或種類的東西就好。
依照民法第474條,只要當事人之間「約定」一方移轉金錢,另一方返還相同金錢,借款契約就成立了,不用寫下白紙黑字,契約就成立,對方不能耍賴說:「我們又沒簽約,沒有成立契約,我不用還錢!」
因此,沒有借據、契約,還是可以跟債務人討債,但比較麻煩的是,訴訟講求「證據」,而原告負有「舉證責任」,你想告對方還錢,你就要提出其他證據、承擔證明對方欠錢不還的責任。
法律圈有一句諺語: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,意思就是即便你在法律上享有權利,如果你沒辦法在證明,也只能摸摸鼻子敗訴,這在借錢的時候最常發生。許多人借錢並不是在做生意,而是在「做人情」,因此不簽契約,這種「感情用事」不留白紙黑字在法律上是最大的忌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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